在什么情况下,地主会既向佃户提供土地和贷款,而不是让佃户去从另外一个贷款人那里借贷?本文表明,若租佃合同是在与贷款人达成协议之前签订的,而且,佃户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那么,地主和贷款人之间会进行合作,而不是相互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Basu、Bell 和 Bose 分析了一个关于地主、贷款人和佃户的例子(假定地主与贷款人能够获得同等的资金)。 人们自然会作出这一假定,地主对佃户的收成有第一位的主张权(通常来说,若地主和佃户居住在同一村落中,地主对什么时候收割农作物都有一定的说话权)。贷款人则更多地是一个局外人,并不处在行使主张权的有利地位。通常来说,一个既无土地、又无资产的佃户,若没有与地主达成租佃合同,是无法获得贷款的。若地主与贷款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合作的关系,则地主就可能首先采取行动。 在这一不合作的连续博弈中,若佃户违约的话,地主是先动者(first mover),而且也能够优先享受主张权。而与此相比,地主与贷款人联合起来就更优越一些,即使达成的相关合同是非线性的(nonlinear)情况下也是如此,——而且,即使在将道德冒险考虑在内的情况下,这一结果也是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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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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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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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S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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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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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linkage, limited liability, and strategic inter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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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tion constra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