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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为不良贷款适时提供准备金吗?经验性证据和政策含义 (英语)

人们一般承认,银行资本应该对“未预料到”的损失提供缓冲准备金。这种看法假定,人们在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时考虑到了“预料到的”的损失。不能为贷款损失提供一贯的、国际认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规则会降低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在新兴经济中尤其如此。 最近有关赞成银行资本规定的循环效应的讨论忽略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整个最低资本规则框架中的重要作用。 人们经常观察到,由于对预料到的信贷损失估计不足而造成的准备金供应不足,在经济衰退过程中加重了最低资本规定的负面效应,因为资本必须能够吸收预料到的和未预料到的损失。另外,当预料到的损失正确反映在贷款利率中而没有反映在准备金做法中的时候,银行收入的波动会加剧银行收益率的实际振荡。 可能可以用不同利益方所面临的相对代理机构问题来解释普遍实行的、而往往不令人满意的制度安排。 Cavallo和Majnoni用1988-99年间1176个大型商业银行(包括372个非十国集团的 银行)的样品测验了他们的假设。他们发现,在不受各种具体国家宏观经济和制度特征影响的情况下,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在十国集团的银行中,提供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行提供准备金之前的收入之间存在正相关联系。这种证据没有在非十国集团的银行中得到证实;这些银行一般来说不能在情况良好时提供足够的准备金,而且在情况恶化时只能被迫增加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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